2005年7月,大足縣珠溪鎮(zhèn)張某的女兒張麗麗(化名)在上海打工,認識了當地一物流公司老總唐某,隨后雙方發(fā)生戀情。由于唐某比自己女兒大近10歲且有錢,而自己女兒出身貧寒,擔心婚后女婿變心,所以極力反對。但張麗麗仍繼續(xù)與對方保持戀愛關系,唐也口頭承諾婚后不變心,張某便提出要唐交20萬元“婚姻幸福保證金”,最后確認支付18萬元。當年11月,唐某湊齊該筆款項后,與母親一道從上海赴大足,通過銀行轉賬將18萬元匯到了張某賬上。
兩人感情破裂 打官司追討18萬保證金
隨著進一步相處,張麗麗發(fā)現唐性格暴躁,兩人經常為小事發(fā)生爭執(zhí)。2006年4月,張麗麗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分手。去年9月,她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見女兒與唐某的婚姻不成,張某通過銀行給唐某的卡上存了5萬元現金,但不同意返還余下的13萬元。去年底,唐將張某和原女友告上大足縣法院,要求二人共同返還13萬元“幸福保證金”。
法院判決女方必須返還
大足縣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收保證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女兒婚姻生活有一定保障,而唐某多方湊齊現金給張某,本身蘊涵著讓對方答應結婚的目的,所以給付的保證金屬彩禮性質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,今年1月30日,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向唐某收取的13萬元保證金。
一審后,張某辯稱18萬元是彩禮的定性有誤,18萬元中有8萬元是自己到上海協(xié)商處理雙方糾紛所花去的費用,所以只能歸還10萬元,遂向市一中院上訴。近日,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,要求張某收到判決后5日內履行償還義務。